摘要

深圳市龍華區教育局長王玉璽,深圳市龍華中學校長包強平濫用職權,違法行政,導致國有資產分別流失上千萬元和上百萬元,請深圳市檢察院、深圳市監察局立案調查,并向社會公開調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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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龍華區教育局長王玉璽,深圳市龍華中學校長包強平濫用職權,違法行政,導致國有資產分別流失上千萬元和上百萬元,請深圳市檢察院、深圳市監察局立案調查,并向社會公開調查結果。

  事實與依據如下:

  我叫李秋娟,自2005年到龍華中學擔任校醫,至2017年10月,已連續工作12年,距退休不足十年。其間共簽訂8份聘用合同:2005年9月1日,雙方簽訂的是《深圳市寶安區教育系統非正編人員聘用合同書》;2011年9月1日以后,雙方簽訂的是《深圳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聘用合同》(合同編號為LZ2011025);都是聘用合同。白紙黑字,清清楚楚。雙方簽約依據是人事方面的法律規定,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于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通知》(國辦發【2002】35號)。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于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通知》(國辦發【2002】35號)的規定:在事業單位連續工作十年距退休不足十年,提出訂立至退休的聘用合同的,事業單位應當與其訂立至退休的合同。

  我從2005年至2017年在深圳市龍華中學連續工作12年,距法定55歲退休不足十年,并于2017年6月書面向龍華中學提交訂立至退休的聘用合同的申請,龍華中學應當與我訂立至退休的聘用合同。但是龍華中學以轉購買服務為由,試圖解除聘用合同。但是我通過研究終止勞動合同協議書,發現龍華中辦學試圖終止勞動合同的行為是想徹底將我的干部身份變為工人。龍華中學的行為明顯違法,我的崗位是校醫,按照《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的規定,各學校應當按學生人數600:1的比例配備專職衛生技術人員。校醫是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在工資、福利待遇、職稱評聘等方面與教師相同。因此,依法,我的崗位是專業技術崗位,應當設崗,解決我的編制問題。龍華中學的行為明顯違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于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通知》(國辦發【2002】35號)的規定,因此我不接受賠償,我要求繼續履行聘用合同。

  我本人本是在編干部,原在河南省平頂山市第一人民醫院工作。2005年龍華中學因參加廣東省一級學校評估,必須按照國家《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的規定配備規定人數與具備任職資格的學校衛生專業技術人員,但是學校只有一個校醫且不具備學校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的任職資格,因此學校直接聘請了具備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資格的我本人為校醫,而且向我原單位平頂山市第一人民醫院發了借調函。在此情況下,平頂山市第一人民院才允許我來到龍華中學工作。當時學校承諾可以依據人事部文件《關于進一步解決干部夫妻兩地分居問題工作的通知》(人發【1999】80號)逐步解決我的工作調動問題。因為我愛人是高級教師,符合文件要求,我的人事關系應當及時解決。 但是2007年諶葉春到龍華中辦學后,我愛人多次向其打報告,都沒有得到解決。龍華中學時任校長諶葉春(現任龍華區教育局副局長)多年來不作為,將近十年不開教代會,暗箱操作,獨斷專行,擅自修改聘用合同,將本是“專業技術崗位的校醫崗位違法劃入教輔后勤崗位”。校醫崗位是專業技術崗位,有編制有經費,依法應當設崗,但龍華中學一直沒有設崗,應該設崗而不設崗,不該設崗而多次設崗搞蘿卜招聘,我自然不同意轉購買服務,是工人才轉購買服務。識破了龍華中學某些領導的險惡用心,我于2017年6月向深圳市龍華區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申請。我的仲裁請求主要是:(1)自2017年8月起,簽訂至退休的聘用合同(2)按照專業技術人員的工資標準發放工資。我要依法維權,從此,進入法律程序。

  到了2017年9月簽訂合同的時間,龍華中學校長包強平拒絕簽訂至退休的聘用合同,并指使保安強行阻止我正常上班,如同惡霸。2017年10月8號,深圳市龍華區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裁決結果出來,裁定:深圳市龍華中學以不低于原勞動合同標準與李秋娟簽訂至退休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是,龍華中學校長包強平拒絕執行,拒不安排我回單位上班。雙方上訴至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寶安區人民法院(2017)粵 0306 民初 25508號判決:深圳市龍華中學以不低于原勞動合同標準與我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是龍華中學校長包強平仍然拒絕執行,后又對我愛人說可以按判決書簽合同,但是律師提供的合同不符合判決書要求。雙方上訴至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長羅映清、法官蔡雪燕、彭建欽推翻了一審判決,以勞動合同法中的重大變化為由,于二0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做出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粵03民終7099號民事判決,判定龍華中學強行剝奪我勞動權利的惡霸行為為“合法解除勞動合同,只需以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的工資進行賠償”。

  我不認同這兩份判決書,這兩份判決書罔顧事實,硬把聘用合同說成是勞動合同,完全是指鹿為馬,把人事爭議硬說成勞動爭議,適甩法律明顯錯誤,但是一審法院尚存一絲正義,二審法院完全顛倒是非,違背法律倫理,以下法對抗上法,枉法裁判。為此,我向深圳市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深圳市人民檢察院的檢察結論是(摘錄):本案屬于人事爭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適用法律等問題的答復》(法函【2004】30號)規定:“人民法院對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的實體處理應當適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勞動權利在人事法律中沒有規定的適用勞動法中有關規定”。就這樣,深圳市檢察院雖承認是人事爭議,適用人事法律,但不遵守人事法律,把“明確規定”說成“沒有規定”,又硬扯到了勞動法中嚴重損害我的勞動權利的條款“有重大變化,無法履行勞動合同”上來。就我的情況,人事法律中有明確規定,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于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通知》(國辦發【2002】35號)的規定:在事業單位連續工作十年距退休不足十年,提出訂立至退休的聘用合同的,事業單位應當與其訂立至退休的合同。深圳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官范凌云確硬說沒有規定。我們的執法者到了可以視而不見胡說八道的地步了嗎?

  但是,值此,我的司法程序走完,我還不得不接受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粵03民終7099號民事判決,判定龍華中學強行剝奪我勞動權利的行為為“合法解除勞動合同,只需以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的工資進行賠償”。

  那么,既然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粵03民終7099號民事判決是深圳市龍華中學校長包強平花了很大一筆律師費得到的結果,包強平校長和深圳市龍華區教育局都必須遵守判決,否則即為違法?,F在依據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粵03民終7099號民事判決,龍華中學對我是合法解除勞動合同,那么對龍華中學其余三十多位工作人員解除勞動合同都同樣是合法解除勞動合同,都必須按照“合法解除勞動合同,只需以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的工資進行賠償”的判決進行賠償,但現在事實上,深圳市龍華中學對其余三十多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工作人員均是按照“每工作一年賠償兩個月的工資”計算的賠償金,此行為違法,多賠的這一個月工資合計超過百萬,屬于國有資產。正是包強平校長的違法行政行為,導致國有資產流失超過百萬,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應當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同理,深圳市龍華區教育局下屬學校共有超過200個工作人員解除勞動合同,違法賠償資金超過500萬甚至上千萬,屬于違法行政導致國有資產流失特別巨大的情況,龍華區教育局局長王玉璽也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證據如下:(1)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粵03民終7099號民事判決書。(2)終止勞動合同協議書(3)告知書

  以上事實清晰,請深圳市人民檢察院、深圳市監察局立案調查,并將調查結果向社會公布,并請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廣東省監察局、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監督。

  舉報人:李秋娟 . 2019-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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